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一、固定研究人员的职责
1.固定研究人员是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人员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对实验室的科研、建设和管理的全面发展有重要作用。
2.固定研究人员发表论文及相应成果的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本实验室,即“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英文为“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Data Science”)。
3.固定研究人员出国三个月以上者,需经研究方向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如未备案或未明原因超期未归,其固定研究人员资格将被自动取消。
二、固定研究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1.固定研究人员享有对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固定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3.固定研究人员在聘期内,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同时按学校和实验室的有关政策可获得相应的业务津贴和科研成果奖励。
4.固定研究人员经实验室批准可邀请国内外相关学科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学术交流。
5.经实验室批准,固定研究人员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可获得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
三、固定研究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固定研究人员要坚持严谨、求真、务实的态度从事科学研究,探索科学真理,不沽名钓誉,不弄虚作假。
2.固定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同时负责管理好自己所指导的在室研究生。
3.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申报或参加国家及省部委的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积极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投稿,发表高质量学术研究论文。
4.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及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
5.固定研究人员应于每年11月底将上年度本人科研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编入实验室工作年报。同时,应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审核,逾期未交或未配合审核者视为自动放弃业务津贴和科研成果奖励。
6.固定研究人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积极宣传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注意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为促进实验室的发展、实现实验室的战略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流动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流动研究人员是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科研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获得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校外科研人员以及应邀前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的国内外访问学者。为了规范流动研究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研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流动研究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流动研究人员进入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工作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2.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研究工作由实验室的课题指导人或研究方向负责人负责。
3.流动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4.流动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5.流动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小型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6.流动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其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应为“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英文为“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Data Science”),如是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应注明。
7.流动研究人员应于每年11月底将上年度本人科研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编入实验室工作年报。同时,应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审核,对逾期未交或未配合审核者实验室有权停止资助。
8.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9.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生活费用自理。
10.流动研究人员结束在实验室的工作(即项目结束或中止时),离开前必须及时清理人个物品,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物品,同时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或研究报告;
(3)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研究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的管理,使实验室研究生培养工作更为完善,一方面保障在实验室内的研究生得到完整的基础科研训练,提供稳定的科研环境,另一方面维护研究生导师的权益,以更好地完成科研任务,多出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研人才,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生必须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定。本办法是学校研究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适用于所有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在读研究生。
1.研究生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实验室和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积极主动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2.研究生必须爱护实验室的公共财物、仪器设备和办公设施,严格按规程操作,重视技术安全和劳动保护,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确保实验安全。
3.研究生可以使用实验室公共平台的仪器设备和办公设施,但必须由导师提出申请,相关费用由其导师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4.研究生应遵守重点实验室的考勤制度。如因实验需要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必须经导师签字同意,提前报办公室备案。
5.研究生有义务对本人及他人在实验室从事的研究内容保密,在有关内容尚未对外公开前任意泄漏、传播者,将依照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最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6.研究生毕业或撤出时,应及时清理个人物品并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物品,办理完“离室手续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7.对违反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者,实验室有权将学生情况反映给所属研究方向和导师,情况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实验室进行通报,对屡教不改者(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二次以上),实验室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附则
1.在实验室进行本科毕业论文、本科开放课题研究等的本科生,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